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纲要(2018—2020年)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8—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 “信用白城”建设的部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以及《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8—2020年。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探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务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公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一批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全国集中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各部门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各行业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诚信自律活动;各地区探索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整合应用;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日益上升,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部门联动实施的联合奖惩、专项行动、综合治理等工作进展参差不齐,需要督促推进;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较少。在运用政府倡导、新闻媒体、学校教育、社会舆论、网络宣传等方面宣传频率不高,没有形成诚信建设覆盖面和影响力;在金融、食品药品等领域存在失信行为,有待进一步的修复和改进。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统筹规划重实效、分步实施促共享,突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形成“党委主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特色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到2018年年底,力争退出排名后列,初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运行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到2020年年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省前列,进入全国中游水平。全市信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和信用监管体制健全,覆盖全市的白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齐备、运行良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信用服务业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先导,政府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守法诚信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领域的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信用平台公布,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机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2.强化政府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3.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全面开展公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机关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守信手册,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4.加强政务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监督制度,行政诉讼、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探索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约束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功能,对政府进行债务评估,保证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
5.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依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实行以第三方机构主导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制定和完善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体系,规范评定程序,明确等级类别,为政府部门监管、公众选择提供参考。加大公益类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强化公益类事业单位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事业单位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推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告知、首问负责等效能责任管理制度。突出诚信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有效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基本条件,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强化守信自律,实施分类监管,促进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
6.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制度、失信“黑名单” 制度、产品质量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产品质量追溯、隐患排查、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动惩罚制度、诚信企业奖励制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推进食品、药品、农产品等企业产品质量追溯工作,强化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推动企业每年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依法向社会披露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逐步实现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和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全覆盖。
7.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完善零售商和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代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依法打击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拖欠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建设诚信流通环境。强化对外经贸领域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的应用。建立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加强流通领域信用监管,依托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管理平台,整合部门监管信息,建立完善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
8.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洗钱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加强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网络金融信用监管系统,构建良好的网络金融诚信环境。促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制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推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记录工作。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逐步实现金融账户完全实名制与个人和企业银行信用记录全覆盖。引导金融诚信经营,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诚信意识。
9.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对诚信纳税人在税收优惠、企业免检、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奖励;对失信纳税人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开展诚信纳税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对纳税人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分析与共享,逐步完成全市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10.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和经营者价格自律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经营者价格诚信管理,全面实施企业价格失信信息发布披露工作,推动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1.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市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并实现全国联网,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信用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12.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规范和评级标准,及时全面记录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失信信息,发布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环保、质检等其他监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统一发布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托白城市招标采购系统,做好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征集共享工作,实现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覆盖。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全面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公告制度,及时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招投标的主要环节之中。
13.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完善第三方信用评价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贯彻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在政府投资领域率先运用信用评价报告,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14.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与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名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实施信用激励惩戒措施。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道路交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均列入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戒,加快建立实施跨地区、多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15. 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非法传销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16.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和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
17.推进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18.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19.国土资源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领域信用制度,加强信用信息的分类监管,完善国土资源领域的信用档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和承担国土资源工程项目单位进行信用管理,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20.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在行业管理事项中开展对信用信息的应用,实现信用报告在社会办医、多点执业、医院评审、科研管理、药品采购等工作中应用,实现信用报告在人员招聘、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各项卫生计生工作中。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惩戒手段依法惩戒,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公开曝光形成社会震慑力,将奖惩机制应用在打击非法行医、打击“两非”、打击伤医行为及医闹、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领域。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培育卫生计生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惩戒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失信行为,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大力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21.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领域以及社会救助、救灾、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的诚信制度,明确各类骗保、诈捐、骗取社会救助等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惠民政策申请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严格受益条件审查,完善退出环节管理,强化对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22.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记入法人失信内容,并与主要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关联。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管理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对于工程款已经及时拨付到位,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各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23.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科研人员和社会监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教职人员、大学生和研究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24.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制定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加强文化市场动态监管。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25.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26.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失信行为公示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对守信者给予必要的激励,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27.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28.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29.统计调查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信用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社会公示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企业评优升级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30.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上报能力建设,推动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建立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保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能源节约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督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建设,加大对环保、节能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1.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信息互联互通。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审判执行工作流程网上公开、庭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倡导信法守法、诚信交易、互信合作,依法制裁商业欺诈、恣意违约毁约、假冒伪劣、虚假诉讼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32.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深入推行“阳光办案”, 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3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信用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防标准化建设纳入诚信管理,强化内部单位安防建设的主体责任,公开未按《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列明具体整改标准和整改期限、整改隐患的企业信息,并将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3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35.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五)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36.加快构建以“两网三库四平台”为主要内容的白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即:建设互联网与政务外网两条数据采集公示通道;法人库、自然人库、非法人库三类基本数据库;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平台、政务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四个平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以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对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归集、完善和整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建立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库,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基础征信服务。推进市级平台与县(市、区)平台、与市直部门平台以及与省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共享,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
37.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白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8.做好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完善双公示数据标准,依托白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双公示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建立数据更新长效机制。
39.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配合推进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质量。配合做好域向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村镇银行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六)加强信用法规标准建设。
40.健全信用体系建设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省社会信用法规制度,适应我市及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制定本级及各行业、各有关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章制度。
41.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逐步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对违背承诺约定的行政相对人,应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将失信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42.制定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定期更新目录内容。宣传贯彻适用白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43.加快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明确信用审查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环节,加快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44.加快推进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七)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45.对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奖励。落实《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8〕11 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利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白城” 网站、“白城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46.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约束。推动形成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充分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相应的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47.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举报问题。
(八)建设信用示范试点工程。
48.实施信用示范县(市、区)建设工程。选择1—2个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试点区域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示范评审。每个县(市、区)分别选定1个乡镇、1个街道、1个村、1个社区,积极开展示范评审。
49.实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整合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健全信用档案。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小微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50.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建设农村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与评定。推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相关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51.实施信用人才培养工程。推进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加强对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九)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52.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开通征信服务平台查询通道,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探索实施政府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
53.推动成立市信用协会。积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组建全市非营利性信用协会。
(十)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54.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引导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治理。积极开展诚信企业、诚信医院创建活动。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55.加大诚信宣传力度 。建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民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和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8年9月底前)。部署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地各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重点推进阶段(2018年9月—2019年12月)。持续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规章制度和规范,搭建白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框架体系,初步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奖惩机制。
(三)全面落实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全面推行联合奖惩机制,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信用工作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定本地区、本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解制定年度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并加快组织实施。
(二)完善监督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各县(市、区)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定期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强化安全保障。健全信用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的保密协议制度,加强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审核,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加大信息安全设备和技术投入,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和使用安全。